特殊行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時間: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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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不能抵扣進項稅,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從井的實物特性來看,其屬于不能移動的資產,屬于不動產,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進項稅。
1、井能否抵扣進項稅
(1)一般企業用井屬于構筑物不能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不能抵扣進項稅,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從井的實物特性來看,其屬于不能移動的資產,屬于不動產,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進項稅。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水井、礦井、其他井屬于“井、坑”類,分類代碼為“03”,屬于構筑物。因此一般生產企業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礦類企業的礦井屬于構筑物,修建井過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進項稅。
(2)油氣田企業生產用井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規定,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油氣田企業的鉆井、測井、錄井、固井均屬于生產性勞務可以抵扣進項稅。
那么油氣田企業采油、采氣用井是否屬于不動產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井具有不動產的性質,但是油井開發過程中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最終形成不動產,不符合增值稅原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采油、采氣用井分類代碼為“25”,不屬于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的不動產范圍,因此財稅[2009]113號文和財稅[2009]8號文相互呼應,油氣田企業生產用井不屬于不動產,屬于采油專用設備,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同樣油井處置繳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2、管道能否抵扣進項稅
很多工業企業經常會用管道來輸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體類物質,那么企業所用的輸送管道能否抵扣進項稅,這是很多企業面臨的一個問題。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類代碼為“03”,輸送管道分類代碼為“09”,其中輸送管道包括:輸水管道、輸氣管道、輸油管道、管道輸送設施以及其他輸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業生產中所使用的輸送管道不屬于不動產范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與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進項稅不得抵扣,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企業建筑物內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1、井能否抵扣進項稅
(1)一般企業用井屬于構筑物不能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不能抵扣進項稅,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從井的實物特性來看,其屬于不能移動的資產,屬于不動產,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進項稅。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水井、礦井、其他井屬于“井、坑”類,分類代碼為“03”,屬于構筑物。因此一般生產企業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礦類企業的礦井屬于構筑物,修建井過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進項稅。
(2)油氣田企業生產用井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規定,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油氣田企業的鉆井、測井、錄井、固井均屬于生產性勞務可以抵扣進項稅。
那么油氣田企業采油、采氣用井是否屬于不動產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井具有不動產的性質,但是油井開發過程中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最終形成不動產,不符合增值稅原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采油、采氣用井分類代碼為“25”,不屬于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的不動產范圍,因此財稅[2009]113號文和財稅[2009]8號文相互呼應,油氣田企業生產用井不屬于不動產,屬于采油專用設備,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同樣油井處置繳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2、管道能否抵扣進項稅
很多工業企業經常會用管道來輸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體類物質,那么企業所用的輸送管道能否抵扣進項稅,這是很多企業面臨的一個問題。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類代碼為“03”,輸送管道分類代碼為“09”,其中輸送管道包括:輸水管道、輸氣管道、輸油管道、管道輸送設施以及其他輸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業生產中所使用的輸送管道不屬于不動產范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與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進項稅不得抵扣,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企業建筑物內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進項稅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