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整體或部分搬遷所得稅處理技巧
時間: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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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企業政策性搬遷范圍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房屋征收的規定,細化到項目。條例與辦法有機地結合。政策性搬遷范圍與條例范圍相一致,政策性搬遷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征收要求、補償內容準確地確定搬遷收入,既避免了企業投機取巧,鉆政策盲點的行為,企業也可根據辦法的明細項目判斷自身舉措是否符合企業政策性搬遷,稅務機關可依據辦法規定的細化項目確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此舉避免了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帶來的納稅和稅務機關的征稅風險。
政策性搬遷稅務處理
企業搬遷所涉及的資產,在辦法中區分四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一是政策性搬遷前的動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二是企業搬遷前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三是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四是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這一條款規定在(財稅〔2007〕61號)、國稅函(2009)118號中沒有明確提及,這個政策的出臺,給企業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權,也給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企 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采用對企業較有利的損失扣除方法。
企業政策性搬遷范圍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房屋征收的規定,細化到項目。條例與辦法有機地結合。政策性搬遷范圍與條例范圍相一致,政策性搬遷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征收要求、補償內容準確地確定搬遷收入,既避免了企業投機取巧,鉆政策盲點的行為,企業也可根據辦法的明細項目判斷自身舉措是否符合企業政策性搬遷,稅務機關可依據辦法規定的細化項目確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此舉避免了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帶來的納稅和稅務機關的征稅風險。
政策性搬遷稅務處理
企業搬遷所涉及的資產,在辦法中區分四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一是政策性搬遷前的動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二是企業搬遷前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三是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四是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這一條款規定在(財稅〔2007〕61號)、國稅函(2009)118號中沒有明確提及,這個政策的出臺,給企業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權,也給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企 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采用對企業較有利的損失扣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