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申請查賬征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時間: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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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是河南鄭州一家從事貿易批發的小規模企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請問申請查賬征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ㄒ唬┮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ǘ┮勒辗伞⑿姓ㄒ幍囊幎☉斣O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ㄈ┥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豫國稅發[2010]119號)第十條規定,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完成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有征收方式,以及納稅人因發生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影響其原核定應稅所得率及應納稅額的,須按照以下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一)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變更(調整)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三,以下簡稱《審批表》)。
?。ǘ┲鞴芏悇諜C關接到納稅人《審批表》后,委托稅收管理員調查人員開展調查并在《調查表》上填寫意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做出鑒定意見,報縣(市、區)稅務機關認定后,送達納稅人執行。
(三)納稅人在未接到變更通知以前,原有征收方式及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額繼續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貴企業不再屬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六種情形,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ㄒ唬┮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ǘ┮勒辗伞⑿姓ㄒ幍囊幎☉斣O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ㄈ┥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豫國稅發[2010]119號)第十條規定,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完成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有征收方式,以及納稅人因發生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影響其原核定應稅所得率及應納稅額的,須按照以下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一)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變更(調整)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三,以下簡稱《審批表》)。
?。ǘ┲鞴芏悇諜C關接到納稅人《審批表》后,委托稅收管理員調查人員開展調查并在《調查表》上填寫意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做出鑒定意見,報縣(市、區)稅務機關認定后,送達納稅人執行。
(三)納稅人在未接到變更通知以前,原有征收方式及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額繼續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貴企業不再屬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六種情形,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