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剩余地稅發票的使用期限
時間: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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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提問:
屬于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現在還剩余有地稅監制的冠名發票,還能繼續使用和領用嗎?
解答: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告》(2012年3號),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并應根據用票情況,向國稅機關申請印制。
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屬于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現在還剩余有地稅監制的冠名發票,還能繼續使用和領用嗎?
解答: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告》(2012年3號),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并應根據用票情況,向國稅機關申請印制。
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