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及飲食行業銷售食品有關增值稅政策梳理
時間: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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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011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以下稱“62號公告”),62號公告本著稅收法制和“據實”征收的精神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只要是銷售不在現場消費的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稅,不再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中規定的區分是否是通過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來確定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的處理方式。
按照62號公告的規定這種銷售不在現場消費的食品行為應該征收增值稅,那么,根據增值稅的征收規則,有這種銷售行為的企業就要區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同時,62號公告又規定了“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那么,按照實施細則29條的規定,只有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及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則來計征增值稅。對于,從事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來說,其不可能以“其他個人”的形式從事經營活動,這里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經營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至少應該以個體戶的形式來經營,否則無法取得合法的經營資質,因此,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62號公告中規定的情形應該征收增值稅難以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來進行建議征收的處理方式。
“其他個人”的這個條款無法適用,那么就只能適用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第二種情況了,即“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于這個條款來說,從事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都屬于企業性質單位,都以盈利為目的,因此,也難以適用“非企業性單位”的規定;最后的一條路就是適用于“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但是究竟什么是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呢,這個“不經常”如何界定呢?在增值稅的相關政策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判定標準,這就給征納雙方的爭議留下了隱患的根源。
按照62號公告的規定這種銷售不在現場消費的食品行為應該征收增值稅,那么,根據增值稅的征收規則,有這種銷售行為的企業就要區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同時,62號公告又規定了“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那么,按照實施細則29條的規定,只有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及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則來計征增值稅。對于,從事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來說,其不可能以“其他個人”的形式從事經營活動,這里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經營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至少應該以個體戶的形式來經營,否則無法取得合法的經營資質,因此,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62號公告中規定的情形應該征收增值稅難以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來進行建議征收的處理方式。
“其他個人”的這個條款無法適用,那么就只能適用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第二種情況了,即“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于這個條款來說,從事旅店業和飲食業的納稅人都屬于企業性質單位,都以盈利為目的,因此,也難以適用“非企業性單位”的規定;最后的一條路就是適用于“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但是究竟什么是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呢,這個“不經常”如何界定呢?在增值稅的相關政策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判定標準,這就給征納雙方的爭議留下了隱患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