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代理方繳款原件注明增值稅款抵扣
時間:2013-06-21?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因業務需要,須從國外進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沒有進口資質,所以委托有資質外貿公司代理進口,外貿公司按規定收取代理費,并由我公司負擔進口增值稅。近日,因工作失誤,在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時,沒有要求海關開具有我公司名稱的繳款書,而是直接開具了代理公司名稱,也沒有加注我公司名稱。我公司能否按原件注明的增值稅款申報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因此,海關開具給代理方的繳納書,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因此,海關開具給代理方的繳納書,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