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分公司的損失應如何申報扣除
時間: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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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在外地有一個分公司,所得稅實行匯總申報。對于分公司在關閉過程中的資產損失,應如何申報?
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四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三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在注銷過程中的資產損失,注銷時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四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三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在注銷過程中的資產損失,注銷時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