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業現行營業稅差額征稅總結
時間: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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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傳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建筑業
4、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不再是扣繳義務人】
5、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郵電通信業
6、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8、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1、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其他地區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傳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建筑業
4、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不再是扣繳義務人】
5、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郵電通信業
6、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8、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1、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其他地區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