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時間: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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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印發后,為解決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方面的銜接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適用范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適應營改增和稅收管理的需要,財稅[2013]37號對可以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作出例外性規定,與實施細則相關類似規定存在區別,主要體現在非企業性單位上:實施細則規定,只要是非企業性單位,即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財稅[2013]37號文件則將范圍收窄,只有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才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在以上2條規定并行的情況下,為消除稅收實踐中稅企雙方理解上的偏差,有必要發布政策性公告,以明確納稅人在該政策適用上的區別與銜接。
二、公告內容的把握
納稅人按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政策規定:
第一類: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規定執行。
第二類: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執行。
第三類: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另外,還必須注意:除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一、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適應營改增和稅收管理的需要,財稅[2013]37號對可以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作出例外性規定,與實施細則相關類似規定存在區別,主要體現在非企業性單位上:實施細則規定,只要是非企業性單位,即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財稅[2013]37號文件則將范圍收窄,只有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才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在以上2條規定并行的情況下,為消除稅收實踐中稅企雙方理解上的偏差,有必要發布政策性公告,以明確納稅人在該政策適用上的區別與銜接。
二、公告內容的把握
納稅人按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政策規定:
第一類: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規定執行。
第二類: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執行。
第三類: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另外,還必須注意:除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