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時間: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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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關于制定公告的目的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稅收票證的種類及名稱重新進行了規范,對稅收票證使用管理中的制度作了調整,并將制發新的稅收票證的式樣,為了做好辦法的貫徹執行準備工作,便于社會公眾理解《辦法》以及《辦法》與相關制度的銜接,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關于未納入《辦法》的幾種相關憑證的使用
《辦法》第二章對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和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但是對于部分在現行《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里規定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憑證及章戳(例如《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稅務機關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以單行辦法規定的與稅款征收密切相關的憑證及章戳(例如《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車購稅征稅專用章”),以及具有完稅證明作用的其他憑證(例如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打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是否繼續使用、其效力有無變化,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需要稅務總局予以明確。本公告對此進行了整理,明確上述憑證及章戳繼續執行原有規定,效力不變,同時對稅務機關對于相關憑證的管理要求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三、關于部分種類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一)關于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概念在《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本公告進一步明確其范圍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的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二)關于《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自《辦法》施行開始,《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聯次順序將進行調整,本公告對聯次調整后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取得和換開流程進行了明確。
(三)關于稅收完稅證明。稅收完稅證明是《辦法》為優化納稅服務和簡并票證種類新設的一個票種,公告結合《辦法》第十七條對稅收完稅證明適用范圍的規定,對其具體使用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首先,明確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稅收票證的種類及名稱重新進行了規范,對稅收票證使用管理中的制度作了調整,并將制發新的稅收票證的式樣,為了做好辦法的貫徹執行準備工作,便于社會公眾理解《辦法》以及《辦法》與相關制度的銜接,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關于未納入《辦法》的幾種相關憑證的使用
《辦法》第二章對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和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但是對于部分在現行《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里規定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憑證及章戳(例如《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稅務機關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以單行辦法規定的與稅款征收密切相關的憑證及章戳(例如《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車購稅征稅專用章”),以及具有完稅證明作用的其他憑證(例如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打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是否繼續使用、其效力有無變化,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需要稅務總局予以明確。本公告對此進行了整理,明確上述憑證及章戳繼續執行原有規定,效力不變,同時對稅務機關對于相關憑證的管理要求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三、關于部分種類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一)關于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概念在《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做出了規定,本公告進一步明確其范圍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的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二)關于《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自《辦法》施行開始,《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聯次順序將進行調整,本公告對聯次調整后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取得和換開流程進行了明確。
(三)關于稅收完稅證明。稅收完稅證明是《辦法》為優化納稅服務和簡并票證種類新設的一個票種,公告結合《辦法》第十七條對稅收完稅證明適用范圍的規定,對其具體使用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首先,明確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