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虧損彌補期可遞延
時間: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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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彌補虧損的期限為5年。上述規定企業在此期間發生搬遷行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無所得的,可以從法定虧損彌補期限中扣除,即適當延長彌補虧損的期限,但并不是按照企業實際搬遷活動的時間據實延長期限。
例如,某企業自2011年9月發生搬遷行為,2015年4月完成搬遷,其實際搬遷活動耗用時間為3年零7個月,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的規定,企業自2012年~2014年不計算虧損彌補期限,實際享受減除3年的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彌補虧損的期限為5年。上述規定企業在此期間發生搬遷行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無所得的,可以從法定虧損彌補期限中扣除,即適當延長彌補虧損的期限,但并不是按照企業實際搬遷活動的時間據實延長期限。
例如,某企業自2011年9月發生搬遷行為,2015年4月完成搬遷,其實際搬遷活動耗用時間為3年零7個月,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的規定,企業自2012年~2014年不計算虧損彌補期限,實際享受減除3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