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持有限售股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時間:2013-08-02?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限售股,為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限售股在解禁后可以上市交易。本文就居民企業限售股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作簡單分析。
限售股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是新股首次發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股權分置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是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是指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俗稱為“大小非”。所謂“大非”指的是大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所謂“小非”指的是小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內。新股首次發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是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后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構成了新股限售股。
取得限售股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會計規定
企業應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權和該限售股的來源方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作賬務處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通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對被投資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限售股,不論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取得的還是IPO形成的,均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方能實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限售股,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形成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除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業應將其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稅法規定
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屬于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而形成的資產,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投資資產。企業持有限售股的計稅基礎按如下方式確定:①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購買價款為成本;②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限售股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是新股首次發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股權分置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是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是指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俗稱為“大小非”。所謂“大非”指的是大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所謂“小非”指的是小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內。新股首次發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是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后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構成了新股限售股。
取得限售股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會計規定
企業應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權和該限售股的來源方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作賬務處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通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對被投資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限售股,不論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取得的還是IPO形成的,均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方能實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限售股,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形成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除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業應將其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稅法規定
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屬于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而形成的資產,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投資資產。企業持有限售股的計稅基礎按如下方式確定:①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購買價款為成本;②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