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如何加收利息
時間: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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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特別納稅調整不同于一般納稅調整之處在于,它不是由于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產生的,而是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在特別納稅調整中如何加收利息,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對此,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考慮到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對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的法律責任應遵循適度原則,以補償為主。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務機關依照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由于加收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存貸款利息,是納稅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因占用國家資金而對國家的一種經濟補償,因此加收的利息不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中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不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避稅行為。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稅務機關根據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如果相關避稅行為被追溯至2008年之前,則應按有關規定,僅要求企業按規定的期限繳清稅款,不加計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這意味著如果存在少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時間應從次年6月1日起計算。故特別納稅調整利息計算的起止日期應為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另外,企業在稅務機關下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預繳稅款的,由于不再占用國家資金,應自預繳之日起停止計算利息。具體操作時,如果企業在稅務機關作出特別納稅調整決定前預繳稅款的,收到調整補稅通知書后,應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其已預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預繳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利息額。
考慮到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對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的法律責任應遵循適度原則,以補償為主。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務機關依照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由于加收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存貸款利息,是納稅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因占用國家資金而對國家的一種經濟補償,因此加收的利息不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中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不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避稅行為。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稅務機關根據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如果相關避稅行為被追溯至2008年之前,則應按有關規定,僅要求企業按規定的期限繳清稅款,不加計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這意味著如果存在少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時間應從次年6月1日起計算。故特別納稅調整利息計算的起止日期應為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另外,企業在稅務機關下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預繳稅款的,由于不再占用國家資金,應自預繳之日起停止計算利息。具體操作時,如果企業在稅務機關作出特別納稅調整決定前預繳稅款的,收到調整補稅通知書后,應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其已預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預繳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利息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