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應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
時間: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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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有關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可以據實列支。因此,稅法規定和會計規定存在差異,企業在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否則會面臨納稅風險。
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核算、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禮品、禮金、回扣、個人消費等支出列入其中,這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出現誤差,還易產生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包括:
一是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二是股權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三項收入,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三是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號)進一步對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予以明確。根據公告規定,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里,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稅收上已經確認收入了,那么就應該可以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核算、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禮品、禮金、回扣、個人消費等支出列入其中,這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出現誤差,還易產生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包括:
一是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二是股權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三項收入,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三是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號)進一步對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予以明確。根據公告規定,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里,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稅收上已經確認收入了,那么就應該可以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