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率征收所得稅企業也要匯算清繳
時間: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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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實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也要對全年的應納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期為年度終了后的5個月內。
匯算清繳的目的,一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的納稅人年終需要匯算清繳;二是在稅法沒有明確之前,按收入總額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范圍應當與核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致,需要在年度匯算時進行歸集;三是“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包含的項目比較多,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確認調整;四是納稅人的主營業務項目發生變化、或者實際應納稅所得額與按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增減變化超過稅法規定幅度時也需要申報調整上年度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具體匯算的內容與方法如下。(會計師事務所)
收入總額的確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其“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填報說明》分別明確: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除賬面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外,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對其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利息收入、重組業務收入、扣折讓收入、確認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境外所得、稅法特別規定的非依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等進行調整等。“不征稅收入”指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指記入收入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因此,在稅法沒有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的范圍作出特別規定前,其包括的范圍應當與核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致。那么,調整的項目、調整的方法和口徑也應當與核實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一致,也就是說,實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時其“應稅收入額”并不等于就是“主營業務收入”額。
匯算清繳的目的,一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的納稅人年終需要匯算清繳;二是在稅法沒有明確之前,按收入總額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范圍應當與核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致,需要在年度匯算時進行歸集;三是“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包含的項目比較多,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確認調整;四是納稅人的主營業務項目發生變化、或者實際應納稅所得額與按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增減變化超過稅法規定幅度時也需要申報調整上年度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具體匯算的內容與方法如下。(會計師事務所)
收入總額的確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其“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填報說明》分別明確: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除賬面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外,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對其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利息收入、重組業務收入、扣折讓收入、確認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境外所得、稅法特別規定的非依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等進行調整等。“不征稅收入”指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指記入收入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因此,在稅法沒有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的范圍作出特別規定前,其包括的范圍應當與核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致。那么,調整的項目、調整的方法和口徑也應當與核實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一致,也就是說,實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匯算清繳時其“應稅收入額”并不等于就是“主營業務收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