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常見問題解答
時間: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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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本文主要介紹了2013年企業所得稅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法。
1、企業每年都會雇傭一些實習生來工作,他們的工資是否可以在企業稅前扣除?是否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企業雇傭實習生的工資與工資總額14%范圍內的福利費支付應按應按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我們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資產發生的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3、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具體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您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4、企業12月份有一筆費用支出當時未取得發票,請問現在申報去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此筆費用可以計入2012年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企業每年都會雇傭一些實習生來工作,他們的工資是否可以在企業稅前扣除?是否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企業雇傭實習生的工資與工資總額14%范圍內的福利費支付應按應按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我們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資產發生的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3、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具體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您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4、企業12月份有一筆費用支出當時未取得發票,請問現在申報去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此筆費用可以計入2012年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