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稅: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宣傳材料
時間: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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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文件中小微企業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超過2萬元(含2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13]52號文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應稅貨物和勞務”和“應稅服務”兩項相加后,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第6欄:“免稅銷售額”、第8欄:“出口免稅銷售額”的合計數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月銷售額合計數超過2萬元的,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8月“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免稅銷售額”2100元,則該納稅人仍按現行政策規定按18000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因其“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免稅銷售額”2100元合計為20100元,已超過2萬元,不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政策。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何計算否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3年第4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增值稅應稅項目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當期(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但當期(月)的銷售額合計又不超過2萬元,應如何計算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答:雖然當期(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2萬元,但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仍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免征增值稅。即: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銷售額包含在“不超過2萬元”的銷售額內,但仍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8月“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其中: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000元,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000元仍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8000元免征增值稅。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退貨,其已經繳納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一)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的,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二)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超過2萬元(含2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13]52號文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應稅貨物和勞務”和“應稅服務”兩項相加后,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第6欄:“免稅銷售額”、第8欄:“出口免稅銷售額”的合計數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月銷售額合計數超過2萬元的,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8月“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免稅銷售額”2100元,則該納稅人仍按現行政策規定按18000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因其“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免稅銷售額”2100元合計為20100元,已超過2萬元,不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政策。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何計算否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3年第4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增值稅應稅項目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當期(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但當期(月)的銷售額合計又不超過2萬元,應如何計算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答:雖然當期(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2萬元,但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仍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免征增值稅。即: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銷售額包含在“不超過2萬元”的銷售額內,但仍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8月“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其中: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000元,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000元仍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8000元免征增值稅。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退貨,其已經繳納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一)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的,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二)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