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設立公司降低增值稅稅負
時間: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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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家農機集團聘請稅務專家為其進行“納稅診斷”,專家發現,這家從事農機生產、銷售、送貨運輸、售后服務等業務的企業集團,增值稅稅負明顯高于機械行業平均水平。專家認為,影響增值稅稅負的因素,除產品實際增值額變動外,還有企業產業價值鏈設計、“營改增”試點后納稅模式變化等,如何對企業結構進行調整,以期達到集團整體稅負最輕?
企業的產業價值鏈設計
制造企業的價值鏈通常包括研發設計、采購、生產制造、銷售、運輸、售后服務和行政人力資源等環節。從理論上說,對于一個獨立的企業,往往內部囊括了以上價值鏈的全部環節,各環節產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匯集,企業稅負比較高。對于集團公司,內部價值鏈各個環節是分開的,其中某一家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比較低,但對于整個集團來說,合并增值稅稅負并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價值鏈分割將導致各個部門的稅負下降,但整個價值鏈的稅負是相同的。
(一)設立農機銷售公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因此,農機只能在批零環節免征增值稅,而生產環節不能享受免稅。該集團成立了專門的農機銷售公司,將價值鏈進行分割,由農機生產廠將農機賣給農機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對外銷售給農機給經銷商或客戶,這樣從生產環節到批發環節的增值額免稅,直接降低了整個集團的增值稅稅負。
農機生產公司與農機銷售公司之間的產品定價對增值稅稅負有明顯的影響,但并不是農機銷售公司的增值額越大,企業增值稅稅負越低。合理定價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不能惡意轉移定價,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銷售額,從而導致罰款,增加稅收負擔。二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貨物,稅率為13%。也就是說,銷售農機適用13%的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六條規定,農機零部件不屬于本貨物的征收范圍。農機配件不屬于農機范圍,不適用13%的稅率,因而農機生產企業購進農機配件的稅率為17%。只有當農機產品中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發票的物耗率(比)≦76.47%(1×13%÷17%)時,農機生產企業才會出現應繳增值稅的情形。目前來說,農機銷售毛利率較低,刻意壓低生產環節銷售價格,極易出現增值稅留抵,對企業來說,進項稅現金流流出無法得到彌補,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調整農機生產企業的產品結構,提高17%稅率產品收入在全部產品收入中的比例,能有效消化農機生產企業的進項留抵稅額。
企業的產業價值鏈設計
制造企業的價值鏈通常包括研發設計、采購、生產制造、銷售、運輸、售后服務和行政人力資源等環節。從理論上說,對于一個獨立的企業,往往內部囊括了以上價值鏈的全部環節,各環節產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匯集,企業稅負比較高。對于集團公司,內部價值鏈各個環節是分開的,其中某一家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比較低,但對于整個集團來說,合并增值稅稅負并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價值鏈分割將導致各個部門的稅負下降,但整個價值鏈的稅負是相同的。
(一)設立農機銷售公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因此,農機只能在批零環節免征增值稅,而生產環節不能享受免稅。該集團成立了專門的農機銷售公司,將價值鏈進行分割,由農機生產廠將農機賣給農機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對外銷售給農機給經銷商或客戶,這樣從生產環節到批發環節的增值額免稅,直接降低了整個集團的增值稅稅負。
農機生產公司與農機銷售公司之間的產品定價對增值稅稅負有明顯的影響,但并不是農機銷售公司的增值額越大,企業增值稅稅負越低。合理定價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不能惡意轉移定價,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銷售額,從而導致罰款,增加稅收負擔。二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貨物,稅率為13%。也就是說,銷售農機適用13%的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六條規定,農機零部件不屬于本貨物的征收范圍。農機配件不屬于農機范圍,不適用13%的稅率,因而農機生產企業購進農機配件的稅率為17%。只有當農機產品中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發票的物耗率(比)≦76.47%(1×13%÷17%)時,農機生產企業才會出現應繳增值稅的情形。目前來說,農機銷售毛利率較低,刻意壓低生產環節銷售價格,極易出現增值稅留抵,對企業來說,進項稅現金流流出無法得到彌補,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調整農機生產企業的產品結構,提高17%稅率產品收入在全部產品收入中的比例,能有效消化農機生產企業的進項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