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運輸業分包開發票注意事項
時間: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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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提問:
我公司全權承接鋼鐵企業原材料的運輸業務,因為運輸量很大,我公司自有車隊暫時只有20臺車輛運輸,無法滿足現有的運量要求,所以我公司將剩余的運輸業務外包給了別的運輸公司。現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涉及到運輸業務外包的這種情況,我公司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外包的運輸公司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給我們,然后我們再給鋼鐵廠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另外,我們公司財務人員之前在我們公司所屬稅務機關咨詢的答復是:假設鋼鐵廠總運量100萬元,我公司全部承接其運輸業務,其中自有車輛運輸50萬元,外包50萬元;則外包公司向我公司開具50萬元增值稅發票(11%稅率),我公司向鋼鐵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需分兩部分:
1、自有車輛運輸的50萬元,開具50萬元增值稅發票(11%稅率)
2、分包運輸業務50萬元,開具50萬元增值稅發票(按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開具6%稅率)
請問上述稅務機關的回復是否準確?國家對運輸業務分包是否有明確的規定,應該怎樣開具增值稅發票?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四)物流輔助服務。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運輸業務分包他人,不屬于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應按提供服務全額100萬元按交通運輸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對于分包的運輸業務,按接受應稅服務(交通運輸業)處理。
我公司全權承接鋼鐵企業原材料的運輸業務,因為運輸量很大,我公司自有車隊暫時只有20臺車輛運輸,無法滿足現有的運量要求,所以我公司將剩余的運輸業務外包給了別的運輸公司。現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涉及到運輸業務外包的這種情況,我公司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外包的運輸公司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給我們,然后我們再給鋼鐵廠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
另外,我們公司財務人員之前在我們公司所屬稅務機關咨詢的答復是:假設鋼鐵廠總運量100萬元,我公司全部承接其運輸業務,其中自有車輛運輸50萬元,外包50萬元;則外包公司向我公司開具50萬元增值稅發票(11%稅率),我公司向鋼鐵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需分兩部分:
1、自有車輛運輸的50萬元,開具50萬元增值稅發票(11%稅率)
2、分包運輸業務50萬元,開具50萬元增值稅發票(按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開具6%稅率)
請問上述稅務機關的回復是否準確?國家對運輸業務分包是否有明確的規定,應該怎樣開具增值稅發票?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四)物流輔助服務。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運輸業務分包他人,不屬于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應按提供服務全額100萬元按交通運輸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對于分包的運輸業務,按接受應稅服務(交通運輸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