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化事業建設費”稅收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有關事項發布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一、登記事項
凡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人、扣繳人),須按以下規定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事項。
(一)繳納人、扣繳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應在本公告發布后,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登記事項。
(三)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發生后,辦理登記事項。
二、申報事項
(一)繳納人、扣繳人應在申報期內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附件3,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繳納人、扣繳人,其紙質申報表按照各省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
(二)繳納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減除有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附件4),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繳納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后編號并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并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期限與繳納人、扣繳人的增值稅申報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