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增值稅款須繳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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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營改增”試點后,融資租賃業適用稅率為17%,稅負有所提高,為解決這一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營改增”試點后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以減輕企業負擔。
需要提醒融資租賃企業注意的是,在取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后,不要忘記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融資租賃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稅款屬于“財政性資金”,但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該即征即退稅款“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融資租賃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應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試點后,融資租賃業適用稅率為17%,稅負有所提高,為解決這一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營改增”試點后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以減輕企業負擔。
需要提醒融資租賃企業注意的是,在取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后,不要忘記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融資租賃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稅款屬于“財政性資金”,但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該即征即退稅款“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融資租賃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應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