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需要就增資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時間: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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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兩個自然人股東,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A出資60萬元,B出資40萬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東C對本公司增資300萬元,其中20萬元為實收資本,28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12年3月,我公司準備將280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后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萬元,即增資140萬元,自然人B占133.33萬元,即增資93.33萬元,自然人C占66.67萬元,即增資46.67萬元。請問,自然人股東A、B、C需要就增資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對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對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