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車輛可退還已繳的車購稅
時間: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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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某市民于2013年9月購買了一款自動擋轎車,并按規定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上個月因汽車質量出現問題,該市民將汽車退還給經銷商,并拿到了退車證明。該市民向山西省國稅局12366咨詢,自己能申請退還已繳的車購稅嗎?
座席員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和修改后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已繳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或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別情況提供資料:1.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2.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無論哪種情形,如果納稅人無法取得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就不能退還已繳的車購稅。
座席員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和修改后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已繳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或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別情況提供資料:1.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2.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無論哪種情形,如果納稅人無法取得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就不能退還已繳的車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