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
國有股權是指由國家授權的投資主體作為股東,對因其以國有財產進行投資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應股份(出資比例)所享有的收益和為此而享有的表決、質詢、查詢公司帳冊以及對股份進行處分等權能的總和。
國有股權的大小是由在公司中國有股份(出資比例)的多少決定的。
國有股權的公權本質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通過國家所有權與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國家所有權實現了其在國有公司中的民事轉化,即股權化。然而,盡管公司法人是一個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國有股權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形式特征,但在本質上,國有股權仍然屬于國家公權范疇。其理由在體現在下三個方面。
(一)國有財產來源上的公法性依據主流學說(法律根據說)
“凡根據公法規定的權利為公權,凡根據私法規定的權利為私權” (鄭玉波,1979)。換言之,要界定某種權利是公法上的權力還是私法上的權利,其首要的標準就是為權利創設所直接依據的法律的性質。在社會主義新中國, 國有財產是以區別于私人財產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而取得的,進而在憲法上作為政治過程的結果而得到了確認。根據馬克思主義“剝奪剝奪者”的理論, “無產階級將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取資產階級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產工具集中在國家即組織成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里。”建國后,我國通過接收國民黨政府的財產、沒收官僚資本、贖買民族資本等方法建立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國家掌握了國民經濟的命脈,形成了龐大的國有財產。作為當時起臨時憲法作用的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據此,不問國家是否已經實際接受了這些財產,它的所有權,已歸國家所有。如果有人隱匿、冒領以及以其他手段,占有了上述財產,不管經過多長時間,一經查出,國家即可追回這些財產。”因此,從形成淵源的角度來看,國家所有權,特別是國家專屬財產所有權, 首先是由作為“公法”的憲法直接創設的,我國憲法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國家對于城市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同時, 國家作為所有權的主體,在行使中具體化為各個政府機構,而各個具體機構的權利義務,均是依據各單項行政法及經濟法設置,而非私法規范。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國家財產的取得途徑主要有兩類:行政征收與國有企業的利潤。但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與行政法的授權密切相關,即其依據仍然是公法。因此,當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形式轉變為國有股權時,其在來源上也應當屬于公法上的公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