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區高新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可按8%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的《關于中關村 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4號)規定,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四個地區的高新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可按8%在稅前扣除。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一般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
具體規定如下:
一、試點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試點地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試點地區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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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經費可否計提?
問:職工教育經費是否必須計提?是否必須按工資總額的2.5%計提?
答:1、《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2、《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切實執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