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主要集中于3個文件,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覆蓋3類勞務和34類產品
1.3類勞務:污水處理勞務,垃圾處理勞務和污泥處理勞務。
2.34類產品:有機肥料,再生水,膠粉,建筑材料,電力,各類化工產品等。
實行5種優惠方式
1.免征增值稅。包括有機肥料、再生水等6類產品和污水處理勞務等3類勞務。
2.即征即退100%增值稅。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等12類產品。
3.即征即退80%增值稅。主要指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板材、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和箱板紙等產品。
4.即征即退50%增值稅。包括風電、污泥微生物蛋白、再生塑料制品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等14類產品。
5.先征后退增值稅。主要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增值稅免退與先征后退有區別
適用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對納稅人的增值稅直接免予征收。
適用即征即退一定比例增值稅納稅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納稅人先按稅法規定繳納應繳稅款,稅務機關即時按照規定比例退還給納稅人,時間較短,退稅機關為稅務機關。
適用先征后退增值稅納稅人,須向所在的地市級或者縣市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駐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批準后,稅務機關正常將增值稅征收入庫,然后由財政機關按稅收政策規定審核并退還企業所繳入庫的增值稅。程序嚴格,時間較長,退稅機關為財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