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時間: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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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稅務總局印發了《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委托代征稅款的相關問題,現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二、委托代征的范圍
委托代征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于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
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代征人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一是要求代征人應與納稅人有管理、經濟業務往來、地緣等關系。二是要求代征人為單位的,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制度、熟悉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條件;代征人為個人的,應遵紀守法,并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資格公告的內容
委托代征資格公告的內容如下:
1、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4、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稅務機關的職責
委托代征工作中稅務機關的職責如下:
1、審查代征人資格,確定、登記代征人的相關信息;
2、填制、發放、收回、繳銷《委托代征證書》;
3、確定委托代征的具體范圍、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稅率等;
4、核定和調整代征人代征的個體工商戶定額,并通知納稅人和代征人執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戶信息,了解代征戶籍變化情況;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納稅人欠稅信息、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等信息;
7、輔導和培訓代征人;
8、按有關規定確定代征手續費比率,辦理手續費支付手續;
9、督促代征人按時解繳代征稅款,并對代征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二、委托代征的范圍
委托代征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于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的規定,結合當地稅源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
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代征人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一是要求代征人應與納稅人有管理、經濟業務往來、地緣等關系。二是要求代征人為單位的,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制度、熟悉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條件;代征人為個人的,應遵紀守法,并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資格公告的內容
委托代征資格公告的內容如下:
1、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4、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稅務機關的職責
委托代征工作中稅務機關的職責如下:
1、審查代征人資格,確定、登記代征人的相關信息;
2、填制、發放、收回、繳銷《委托代征證書》;
3、確定委托代征的具體范圍、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稅率等;
4、核定和調整代征人代征的個體工商戶定額,并通知納稅人和代征人執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戶信息,了解代征戶籍變化情況;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納稅人欠稅信息、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等信息;
7、輔導和培訓代征人;
8、按有關規定確定代征手續費比率,辦理手續費支付手續;
9、督促代征人按時解繳代征稅款,并對代征情況進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