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能否用于員工獎勵?
時間: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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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農村信用聯社取得地稅局轉入的代扣員工個人所得稅及股金分紅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是否可以直接全額用于部門及經辦人員的獎勵?如果不行,入賬后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的代扣代繳稅款業務,屬于提供“服務業———代理業”應稅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第二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并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可用于獎勵相關工作人員。辦稅人員從事與代扣代繳稅款相關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續費獎勵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如果企業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該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部分省市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的代扣代繳稅款業務,屬于提供“服務業———代理業”應稅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第二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并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可用于獎勵相關工作人員。辦稅人員從事與代扣代繳稅款相關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續費獎勵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如果企業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該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部分省市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