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的良性發展離不開合理的會計制度
時間:2013-07-03?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導讀:我們都知道,會計制度是一個國家的最基本制度,將其寫入憲法不僅必要還是非常必須的。對于經濟活動來說,是國家最基本的一個活動,也是最主要的活動。而經濟活動要想良性發展,是離不開合理的會計制度的。
按照一般常識,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是國家的性質,而國家性質中的根本問題是哪個階級掌握政權。近日翻檢晚清到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各種憲法文本,意外地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即各種憲法文本都專門拿出條文對會計制度加以規定,甚至還規定有專章,與國體、國土、國家機關等并列。
配得上與政治制度相提并論的最多是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會計制度充其量也就是屬于經濟制度下面的金融體制下的下位制度,因而將會計制度寫入憲法是否有點小題大做?
對于這樣的疑慮,憲草起草委員會在說明書中做了如下說明:“會計一章為國民最重要之權利,與第16條之納稅義務對待者也。考各國憲法之發生,多由于政府濫征租稅、支付非法,人民無監督財政之權,政府亦鮮得施政之方。故晚近憲法條文對此不厭其詳,一方面加政府以相當之監督,一方面予政府以相當之活動。財無虛靡,政不停滯,持其平而后止于善也。”
民國8年由憲法委員會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九章即為“會計”制度,下列有13個條文,對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其中,第84條規定:“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現在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征收。”第85條規定:“募集國債及締結增加國庫負擔之契約,須經國會議定。”第86條規定:“國家歲出歲入,每年由政府編成預算案,于國會開會后十五日內,先提交眾議院。參議院對于眾議院議決之預算案,修正或否決時,須求眾議院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議決案即成為預算。”第88條規定:“政府為備預算不足或預算所不及,得于預算案內設預備費。預算費之支出,須于次會期請求眾議院追認。”第91條規定:“會計年度開始,預算不成立時,政府得依前年度進行。”第93條規定:“國家之歲出支付命令,須經審計院核準。”第94條規定:“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案,每年須經審計院審定,由政府報告國會。眾議院對于決算案否認時,國務員應負責任。”等。當然,這里所講的會計制度與我們一般人所理解的會計制度有所差別,它規定的是國家的財政制度,涉及到公民的負擔、國家的預算和審計等幾大問題。
按照一般常識,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是國家的性質,而國家性質中的根本問題是哪個階級掌握政權。近日翻檢晚清到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各種憲法文本,意外地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即各種憲法文本都專門拿出條文對會計制度加以規定,甚至還規定有專章,與國體、國土、國家機關等并列。
配得上與政治制度相提并論的最多是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會計制度充其量也就是屬于經濟制度下面的金融體制下的下位制度,因而將會計制度寫入憲法是否有點小題大做?
對于這樣的疑慮,憲草起草委員會在說明書中做了如下說明:“會計一章為國民最重要之權利,與第16條之納稅義務對待者也。考各國憲法之發生,多由于政府濫征租稅、支付非法,人民無監督財政之權,政府亦鮮得施政之方。故晚近憲法條文對此不厭其詳,一方面加政府以相當之監督,一方面予政府以相當之活動。財無虛靡,政不停滯,持其平而后止于善也。”
民國8年由憲法委員會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九章即為“會計”制度,下列有13個條文,對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其中,第84條規定:“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現在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征收。”第85條規定:“募集國債及締結增加國庫負擔之契約,須經國會議定。”第86條規定:“國家歲出歲入,每年由政府編成預算案,于國會開會后十五日內,先提交眾議院。參議院對于眾議院議決之預算案,修正或否決時,須求眾議院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議決案即成為預算。”第88條規定:“政府為備預算不足或預算所不及,得于預算案內設預備費。預算費之支出,須于次會期請求眾議院追認。”第91條規定:“會計年度開始,預算不成立時,政府得依前年度進行。”第93條規定:“國家之歲出支付命令,須經審計院核準。”第94條規定:“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案,每年須經審計院審定,由政府報告國會。眾議院對于決算案否認時,國務員應負責任。”等。當然,這里所講的會計制度與我們一般人所理解的會計制度有所差別,它規定的是國家的財政制度,涉及到公民的負擔、國家的預算和審計等幾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