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被指加大行政征稅權
時間: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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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集意見昨日(7日)截止,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暫未公開所征集的意見。日前,在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和行政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專家一致認為這次修訂“小打小鬧”,不但沒有解決重監管、輕服務的弊病,甚至還有加劇監管的傾向。
不少專家認為該法應該大修,應該盡可能地減少授權性的規定,因為征稅是全國人大的權力,不能授權給行政部門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增加稅種。
現在政府的稅收征管權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稅收案件中,稅收征管權實際上不受制度約束。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側重征管權力加強缺少執法行為規范
許多專家指出,此次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側重于征管權力的加強,卻缺少對稅收執法行為的規范,容易造成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現在政府的稅收征管權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稅收案件中,稅收征管權實際上不受制度約束。
馬懷德說,現在稅務機關發的紅頭文件非常多,穩定性、可預見性都很差,經常出現稅務部門所發文件前后打架的現象,不同業務司局發的文件也常常不一樣。另一方面,很多稅務機關就減免稅款和企業進行交易,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對減免稅款權力的限制不夠。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認為,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還確立了“疑罪從有”的原則,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不履行納稅義務可能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王敬波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法律準繩,實踐當中濫用可能性非常大。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認為,現在行政部門開征稅種的權力仍然太大,沒有限制,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授權的規定不下十處,這與憲法規定的稅收權不相同,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授權,稅務部門才有很多紅頭文件。
“先繳稅再復議”的起訴前提應取消
在我國,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規定,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對于這種將繳稅和復議作為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法律界專家普遍認為此制度對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非常不利,應當予以取消。
馬懷德認為,先提供擔保才能取得申請復議和訴訟的限制規定,在很多國家被認為是違憲,是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應該給予廢棄。
不少專家認為該法應該大修,應該盡可能地減少授權性的規定,因為征稅是全國人大的權力,不能授權給行政部門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增加稅種。
現在政府的稅收征管權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稅收案件中,稅收征管權實際上不受制度約束。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側重征管權力加強缺少執法行為規范
許多專家指出,此次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側重于征管權力的加強,卻缺少對稅收執法行為的規范,容易造成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現在政府的稅收征管權和自由裁量余地都很大,在很多稅收案件中,稅收征管權實際上不受制度約束。
馬懷德說,現在稅務機關發的紅頭文件非常多,穩定性、可預見性都很差,經常出現稅務部門所發文件前后打架的現象,不同業務司局發的文件也常常不一樣。另一方面,很多稅務機關就減免稅款和企業進行交易,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對減免稅款權力的限制不夠。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認為,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還確立了“疑罪從有”的原則,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不履行納稅義務可能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王敬波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法律準繩,實踐當中濫用可能性非常大。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認為,現在行政部門開征稅種的權力仍然太大,沒有限制,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授權的規定不下十處,這與憲法規定的稅收權不相同,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授權,稅務部門才有很多紅頭文件。
“先繳稅再復議”的起訴前提應取消
在我國,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規定,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對于這種將繳稅和復議作為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法律界專家普遍認為此制度對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非常不利,應當予以取消。
馬懷德認為,先提供擔保才能取得申請復議和訴訟的限制規定,在很多國家被認為是違憲,是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應該給予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