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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訂:納稅人權益保護引熱議
時間: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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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6月7日起,《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向社會征求意見。7月7日,征求意見正式結束。在這一個月間,財稅專家、業(yè)內(nèi)人士對修正案提出了不少意見。許多問題,尤其是涉及納稅人權益保護的問題特別引人關注,如: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條款是否應該修訂?稅收實務究竟應該由誰代理?“滯納金”與“利息”,何種稱謂更加科學?涉稅信息如何共享?等等。
本報記者近日采訪了業(yè)內(nèi)資深的財稅專家,聽聽他們對修正案的觀點,探討《稅收征管法》應如何進一步修訂。
問題一
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條款是否應取消?
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條款,即《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這條規(guī)定的意義,可以從專家對本報記者的解讀中看出來。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財稅學院稅務系主任劉穎向本報記者介紹,“本條款體現(xiàn)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程序優(yōu)于實體的原則,在出現(xiàn)納稅問題爭議時,納稅人要將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作為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這一條款可以避免利用復議程序欠繳稅款的行為發(fā)生。”
但研究稅收法律的專家們認為,這種解繳稅款或提供擔保的前置制度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非常不利,應當取消繳納稅款前置的規(guī)定。
據(jù)悉,稅務部門在稽查時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的,除補繳稅款外,還會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很多時候還會并處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于時間一般較長,加在一起便是一筆不小的數(shù)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在實踐中,納稅人無力承擔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納稅人的救濟權事實上就被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制度剝奪了。
施正文認為,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復議前置制度使中國的稅務爭議案件幾乎為零,可以說中國稅務行政救濟處于空白狀態(tài)。由于我國很多稅種的開征不是依據(jù)法律而是依據(jù)紅頭文件,稅務部門擁有的解釋權比較大,這樣一來即使進入訴訟程序,納稅人勝訴的概率也不大,很多納稅人由于信心不足便不再申請復議了。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熊偉教授向本報記者坦言,這個條款最大的問題是,限制了當事人的救濟權,有可能讓一些顯失公平或明顯違法的案例投訴無門。這不利于稅務機關糾正錯誤,也不利于復議制度的自我完善。
本報記者近日采訪了業(yè)內(nèi)資深的財稅專家,聽聽他們對修正案的觀點,探討《稅收征管法》應如何進一步修訂。
問題一
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條款是否應取消?
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條款,即《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這條規(guī)定的意義,可以從專家對本報記者的解讀中看出來。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財稅學院稅務系主任劉穎向本報記者介紹,“本條款體現(xiàn)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程序優(yōu)于實體的原則,在出現(xiàn)納稅問題爭議時,納稅人要將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作為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這一條款可以避免利用復議程序欠繳稅款的行為發(fā)生。”
但研究稅收法律的專家們認為,這種解繳稅款或提供擔保的前置制度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非常不利,應當取消繳納稅款前置的規(guī)定。
據(jù)悉,稅務部門在稽查時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的,除補繳稅款外,還會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很多時候還會并處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于時間一般較長,加在一起便是一筆不小的數(shù)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在實踐中,納稅人無力承擔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納稅人的救濟權事實上就被稅收行政復議的納稅前置制度剝奪了。
施正文認為,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復議前置制度使中國的稅務爭議案件幾乎為零,可以說中國稅務行政救濟處于空白狀態(tài)。由于我國很多稅種的開征不是依據(jù)法律而是依據(jù)紅頭文件,稅務部門擁有的解釋權比較大,這樣一來即使進入訴訟程序,納稅人勝訴的概率也不大,很多納稅人由于信心不足便不再申請復議了。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熊偉教授向本報記者坦言,這個條款最大的問題是,限制了當事人的救濟權,有可能讓一些顯失公平或明顯違法的案例投訴無門。這不利于稅務機關糾正錯誤,也不利于復議制度的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