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時間: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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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營改增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政策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
通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