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產稅改革推動行政體制改革
時間: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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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導讀】2003年10月,中共第十六屆三中全會在《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稅費。”十年倏忽而過,十八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房產稅開征依然阻力重重,物業稅的說法也漸漸少有人提。
漸進開征物業稅路徑:
對房產和地產分別課稅
我國具有對房產和地產分別課稅的傳統。作為對土地的課稅,田賦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夏朝,而唐朝建中四年(783年)開征的間架稅,“凡屋二架為一間,分為三等,上等每間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舊唐書·盧杞傳》),則是世界上開征最早的稅率累進的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建國后,我國沿用了國民政府房捐和地價稅分立的稅制模式,在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種之下,設房產稅、地產稅兩個稅目,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5%,一直延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以后城市房地產稅才完全消失。
我國現在對房屋開征房產稅,對城鎮土地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也是對房屋和土地分別課稅,但房產稅征收的范圍狹窄,目前處于從價計征的試點擴圍階段,城鎮土地使用稅是針對土地等級不同設定差別稅率按面積從量計征,不能發揮促進土地有效流轉的作用。房產稅擴圍、城鎮土地使用稅擴展為土地使用稅以涵蓋農用地從價計征,對房產和地產分別課稅,是我國不動產稅制優化的必然選擇。
具體而言,對房產稅,應延續目前的擴圍思路,積極進行試點,對土地使用稅而言,土地使用權期滿,應賦予土地使用者永久土地使用權,同時開征土地使用稅。新批租土地,可在附加土地使用稅的前提下,批租永久土地使用權。該稅制模式適用于小產權房、宅基地、農業用地以及城市政府收儲的土地等各類不動產,但在稅率以及免征范圍上可以區別對待。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普遍開征以后,可以考慮將兩者合并,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
對房屋和土地分別課稅,會受到“重復征稅”的指責,對此我們的解釋是,所謂的重復征稅,針對的是土地部分,房屋不但沒有重復征稅,對于自住房屋還實行免稅。在所有的重復征稅中,再沒有比對土地重復征稅更合理的了,考慮到對于自住房產的免稅,這種重復征稅相當于是對投資不動產實施了累進稅率,而我們本來就是要通過累進稅率促進對于土地的合理使用。
以房地產稅改推動
地方政府行政體制改革
房地產稅是直接稅,稅痛指數高,納稅人高度敏感,稅收遵從程度低,這決定了房地產稅必須是受益稅,要體現“受益原則”。房地產稅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得到納稅人的支持。中央應以此為契機,推動地方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讓納稅人能夠通過地方人大、地方政協等議政機構實現對于地方政府的預算監督,通過實行“預算民主”,使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在地方政府層面得到貫徹。
漸進開征物業稅路徑:
對房產和地產分別課稅
我國具有對房產和地產分別課稅的傳統。作為對土地的課稅,田賦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夏朝,而唐朝建中四年(783年)開征的間架稅,“凡屋二架為一間,分為三等,上等每間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舊唐書·盧杞傳》),則是世界上開征最早的稅率累進的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建國后,我國沿用了國民政府房捐和地價稅分立的稅制模式,在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種之下,設房產稅、地產稅兩個稅目,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5%,一直延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以后城市房地產稅才完全消失。
我國現在對房屋開征房產稅,對城鎮土地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也是對房屋和土地分別課稅,但房產稅征收的范圍狹窄,目前處于從價計征的試點擴圍階段,城鎮土地使用稅是針對土地等級不同設定差別稅率按面積從量計征,不能發揮促進土地有效流轉的作用。房產稅擴圍、城鎮土地使用稅擴展為土地使用稅以涵蓋農用地從價計征,對房產和地產分別課稅,是我國不動產稅制優化的必然選擇。
具體而言,對房產稅,應延續目前的擴圍思路,積極進行試點,對土地使用稅而言,土地使用權期滿,應賦予土地使用者永久土地使用權,同時開征土地使用稅。新批租土地,可在附加土地使用稅的前提下,批租永久土地使用權。該稅制模式適用于小產權房、宅基地、農業用地以及城市政府收儲的土地等各類不動產,但在稅率以及免征范圍上可以區別對待。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普遍開征以后,可以考慮將兩者合并,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
對房屋和土地分別課稅,會受到“重復征稅”的指責,對此我們的解釋是,所謂的重復征稅,針對的是土地部分,房屋不但沒有重復征稅,對于自住房屋還實行免稅。在所有的重復征稅中,再沒有比對土地重復征稅更合理的了,考慮到對于自住房產的免稅,這種重復征稅相當于是對投資不動產實施了累進稅率,而我們本來就是要通過累進稅率促進對于土地的合理使用。
以房地產稅改推動
地方政府行政體制改革
房地產稅是直接稅,稅痛指數高,納稅人高度敏感,稅收遵從程度低,這決定了房地產稅必須是受益稅,要體現“受益原則”。房地產稅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得到納稅人的支持。中央應以此為契機,推動地方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讓納稅人能夠通過地方人大、地方政協等議政機構實現對于地方政府的預算監督,通過實行“預算民主”,使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在地方政府層面得到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