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小微企業季銷售額不超6萬可免稅
時間: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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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9月22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國稅局獲悉:烏市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出臺補充規定,季銷售額不超6萬元可享受免稅待遇,適用的特定納稅人限定于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最新規定,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且季以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含)6萬元的特定納稅人,可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超過6萬元則全額計稅。該規定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于已核定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特定納稅人。
據悉,這是對此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和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補充規定。此項政策適用的特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通知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此外,所稱納稅期限“季度”,需按我國法定會計期間即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如1月至3月、10月至12月為一個季度,而不能任意將連續3個月組合為一個季度。以1個月為納稅期的,仍應按公歷月度分月計算,而不能“參照”該項規定,將數月或全年12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平均計算。目前,烏市企業納稅人普遍按月申報,個體戶則普遍采用按季度申報的形式。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最新規定,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且季以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含)6萬元的特定納稅人,可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超過6萬元則全額計稅。該規定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于已核定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特定納稅人。
據悉,這是對此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和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補充規定。此項政策適用的特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通知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此外,所稱納稅期限“季度”,需按我國法定會計期間即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如1月至3月、10月至12月為一個季度,而不能任意將連續3個月組合為一個季度。以1個月為納稅期的,仍應按公歷月度分月計算,而不能“參照”該項規定,將數月或全年12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平均計算。目前,烏市企業納稅人普遍按月申報,個體戶則普遍采用按季度申報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