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限額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變革
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國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進行重大變革,以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這是繼2005年中國公司法修改之后,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變革。根據國務院的部署,未來公司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基調是進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準入門檻,鼓勵社會的創業激情。內容主要有兩點: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同時,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
經過以上兩大變革,中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出生”制度方面發生了革命性變化,而這種變化帶來的是公司法律氣質的涅槃。以資本登記制度為例,1993年出臺的中國第一部公司法完全實行“法定資本制”,并堅持公司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三原則。在這種資本制度下,一個公司要成立,不僅要求注冊資本的一次到位,而且還要確保公司資產與注冊資本的一致,這種僵化的資本制度不僅使得公司設立門檻太高,漠視民間投資熱情,導致中國創業的制度環境極為嚴苛,公司在資本制度上與現實生活的掣肘與不足已為世人所共知,并因導致中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國際上不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而飽受詬病。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以打破政府管制、實現公司和股東自治為理念,在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做了重大創新,得到各界贊賞,在中國公司法律制度變遷史上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合理界定政府管制和企業自治的權力邊界,大幅減少了行政權和國家意志對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預,張揚公司自主權,弘揚公司契約精神,擴張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間。在法律上廢除了法定資本制,實行折中授權資本制,公司股東不要求一次性繳納資本,同時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降低為人民幣3萬元和人民幣500萬元,使得公司設立的門檻大大降低,鼓勵了社會資本的投資熱情。
然而,從現在來看,盡管當時的公司法改革應該算成功,但仍然保留了很多政府管制和抑制公司股東自治的條款,對于沒有公司法傳統的中國而言,在安全和效率的價值選擇上,立法一般都會傾向于以安全犧牲效率。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資本登記制度盡管相對于以前有重大進步,但門檻仍然過高,不能適應當前中國經濟的變化和創業環境,特別是不能適應小微企業及創新型企業的成長要求。無論是3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是10萬元的一人公司,設定資本限額不僅沒有任何安全方面的價值和意義,更重要的是,在各國都為小微及創新企業的發展創造最好的制度環境的情況下,過高的門檻事實上成為了創業的障礙。根據一個統計數據,中國每千人擁有的企業數為12個左右,而日本、韓國超過50個,大多數新興市場為30個左右,除了大的商業環境之外,公司法設立過高的門檻恐怕是中國千人企業數遠遠低于日韓等經濟體的主要原因。正如國務院常務會議所說,降低公司資本的門檻,“不僅順應廣大市場主體的熱切期盼,有利于擴大社會投資,鞏固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而且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設服務型政府,減少對市場的微觀干預。”這是真正的制度紅利,在取消最低門檻之后,令一些小企業頭疼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罪名從此將走進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