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過程中契稅優惠
為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月出臺了《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下文簡稱《通知》),再次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若干契稅政策,規定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文為你詳析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契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股權轉讓才可免征契稅
宏達電子有限公司股東由原王某、陳某、張某變更為李先生擁100%股權,現李先生要將原公司名稱變更為宏光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企業未辦理注銷,現要將原公司所有房產變更為新公司名稱,在辦理房產變更時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通知》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由于上述公司股權是100%轉讓,是否征與不征契稅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判定:一是股權是股東對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是一種按份共有權,而土地、房屋權屬屬于不動產,是企業法人的財產權。企業股權變動不影響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它只能引起企業所有者之間的權益變化,多表現為企業法人代表及名稱的變更,不會對企業本身的資產及資產結構變化產生影響。二是契稅是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征稅,而在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仍屬于該法人企業所有。三是征收機關在審核時應主要根據工商注冊登記來判斷是否屬于企業股權轉讓,如果是變更登記,法人沒有注銷,只是將法人代表、企業名稱等更名,均不征稅,但如果將企業法人進行了注銷而辦理新設法人登記,相對于權屬由法人A轉移到法人B,發生了權屬轉移,應征收契稅。
因此,若原法人企業未辦理注銷,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該公司辦理房產名稱變更時,不予征收契稅。
國企以房產投資免契稅對股份占比有要求
某國有控股公司計劃用坐落在經濟開發區內一處廠房作價15000萬元與某民營企業進行聯合投資,對方現金出資,占新組建公司股份10%,己方占90%,上述房產投到新公司名下,國有控股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通知》規定,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50%,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50%的公司。據此,該國有控股公司在新組建公司中占股90%,超過85%,所涉450萬元契稅可以予以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