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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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力度,支持守法合規企業正常經營,防范外匯收支風險,現就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貿易收支應當真實、合法
企業的貿易(含轉口貿易,下同)收付款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進出口或生產經營交易基礎,不得虛構貿易背景利用銀行信用辦理跨境收支業務。
二、銀行應完善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
銀行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切實履行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職責,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真實貿易融資需求,防止企業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融資。
(一)對于企業向銀行申請以信用證、托收等方式辦理跨境交易項下貿易融資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品和市場等情況,確認相關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合規性,核實貿易融資金額、期限與相應貿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對于遠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業務展期或敘作其他貿易融資累計期限超過90天,不含90天,下同)貿易融資業務,無論銀行是否收取足額或高比例保證金,只要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銀行應當基于對客戶的了解,加大審查力度;銀行如對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存有疑問,應當要求企業提供交易相關合同與正本貨權憑證,以有效甄別虛構貿易背景的融資行為。
1.融資業務具有頻率高、規模大、交易對手相對集中或為關聯企業、貿易收支中外匯與人民幣幣種錯配較為突出等特點;
2.融資對應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價值高或生產的附加值高、體積小易于運輸或者包裝存儲易于標準化等特點;
3.通過轉口貿易、轉賣(指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進口并轉售出口)等形式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三)銀行應當加強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盡職調查,制訂相關風險防范內控制度,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主動性和敏感性;加強對本銀行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網點的監督指導,嚴禁出現銀行基層為完成考核指標而放松審查要求、甚至協助客戶規避外匯管理規定的現象。
(四)銀行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企業涉及本條第(二)項且交易可疑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告,并積極配合外匯局采取措施防止異常跨境資金流入。
三、完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分類管理
A類企業存在資金流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或者轉口貿易收支規模較大且增長較快、遠期貿易融資規模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資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況的,外匯局將向其發送《風險提示函》,要求其在10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
為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力度,支持守法合規企業正常經營,防范外匯收支風險,現就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貿易收支應當真實、合法
企業的貿易(含轉口貿易,下同)收付款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進出口或生產經營交易基礎,不得虛構貿易背景利用銀行信用辦理跨境收支業務。
二、銀行應完善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
銀行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切實履行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職責,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真實貿易融資需求,防止企業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融資。
(一)對于企業向銀行申請以信用證、托收等方式辦理跨境交易項下貿易融資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品和市場等情況,確認相關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合規性,核實貿易融資金額、期限與相應貿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對于遠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業務展期或敘作其他貿易融資累計期限超過90天,不含90天,下同)貿易融資業務,無論銀行是否收取足額或高比例保證金,只要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銀行應當基于對客戶的了解,加大審查力度;銀行如對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存有疑問,應當要求企業提供交易相關合同與正本貨權憑證,以有效甄別虛構貿易背景的融資行為。
1.融資業務具有頻率高、規模大、交易對手相對集中或為關聯企業、貿易收支中外匯與人民幣幣種錯配較為突出等特點;
2.融資對應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價值高或生產的附加值高、體積小易于運輸或者包裝存儲易于標準化等特點;
3.通過轉口貿易、轉賣(指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進口并轉售出口)等形式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三)銀行應當加強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盡職調查,制訂相關風險防范內控制度,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主動性和敏感性;加強對本銀行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網點的監督指導,嚴禁出現銀行基層為完成考核指標而放松審查要求、甚至協助客戶規避外匯管理規定的現象。
(四)銀行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企業涉及本條第(二)項且交易可疑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告,并積極配合外匯局采取措施防止異常跨境資金流入。
三、完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分類管理
A類企業存在資金流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或者轉口貿易收支規模較大且增長較快、遠期貿易融資規模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資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況的,外匯局將向其發送《風險提示函》,要求其在10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