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突破創新帶來十大變化
時間: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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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近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新《制度》修訂工作主要經過調查摸底、起草初稿、模擬運行、修改完善四個階段,通過完善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體系,詳細規定會計科目使用和財務報表編制,較為全面地規范了行政單位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雙改革”催生新制度
以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的發布實施為標志,我國已基本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化要求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相比之下,行政單位的會計制度改革則明顯滯后。我國現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是財政部于1998年頒布實施的。雖對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已有十幾年未作重大修訂,明顯滯后。
隨著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健全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深入推進,原《制度》會計科目設置相對簡單,核算內容不夠全面的缺陷開始顯露。例如,缺少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資產未予核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資產價值不實;會計報表列示的項目和內容不盡合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項目;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對報表附注披露內容的統一規定等。
2000年以來,我國相繼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多項公共財政管理改革,都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改革要求,財政部陸續發布8個補充規定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調整,但一直未對原《制度》進行全面修訂。
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對行政單位的預決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為了適應公共財政改革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于2012年8月開始進行新《制度》的修訂工作。
十大變化體現重大突破和創新
新制度既繼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內容,又體現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創新。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稱,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個方面變化:一是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定位于滿足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在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核算采用“雙分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雙分錄”的應用范圍,以實現會計核算目標;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將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布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統一體現在新制度中,更有利于促進深化財政改革;四是進一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將原制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產相區分,使會計信息反映更科學;六是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沖減相關凈資產,在真實反映資產價值的同時,也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礎;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八是進一步完善凈資產核算。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變動對凈資產的影響,以便準確反映單位凈資產狀況;九是進一步規范單位收支會計核算。調整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
新《制度》修訂工作主要經過調查摸底、起草初稿、模擬運行、修改完善四個階段,通過完善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體系,詳細規定會計科目使用和財務報表編制,較為全面地規范了行政單位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雙改革”催生新制度
以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的發布實施為標志,我國已基本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化要求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相比之下,行政單位的會計制度改革則明顯滯后。我國現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是財政部于1998年頒布實施的。雖對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已有十幾年未作重大修訂,明顯滯后。
隨著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健全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深入推進,原《制度》會計科目設置相對簡單,核算內容不夠全面的缺陷開始顯露。例如,缺少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資產未予核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資產價值不實;會計報表列示的項目和內容不盡合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項目;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對報表附注披露內容的統一規定等。
2000年以來,我國相繼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多項公共財政管理改革,都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改革要求,財政部陸續發布8個補充規定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調整,但一直未對原《制度》進行全面修訂。
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對行政單位的預決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為了適應公共財政改革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于2012年8月開始進行新《制度》的修訂工作。
十大變化體現重大突破和創新
新制度既繼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內容,又體現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創新。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稱,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個方面變化:一是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定位于滿足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在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核算采用“雙分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雙分錄”的應用范圍,以實現會計核算目標;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將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布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統一體現在新制度中,更有利于促進深化財政改革;四是進一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將原制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產相區分,使會計信息反映更科學;六是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沖減相關凈資產,在真實反映資產價值的同時,也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礎;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八是進一步完善凈資產核算。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變動對凈資產的影響,以便準確反映單位凈資產狀況;九是進一步規范單位收支會計核算。調整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