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并增值稅簡易征收率的欣喜與期望
6月1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將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等特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6%、5%、4%、3%四檔征收率合并為一檔,統一按現行簡易計稅方法,執行3%的征收率。會后已一周余,有欣喜,也有期望。
一、征收率簡并漏了誰?
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以正列舉的方式,對財稅[2009]9號和財稅[2008]170號涉及的特定一般納稅人原適用6%征收率的小型水力發電、部分建材產品、自來水、生物制品等七類商品銷售和原適用4%征收率的固定資產再銷售、舊貨、代銷寄售物品、死當物品和免稅品銷售,全部明確減按2%征收率征收。
特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始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2012年5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明確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次對特定一般納稅人簡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后,涉及自產、批發零售兩個環節的不僅有生物制品,還有自來水。
細心的稅收從業人員很快發現,特定一般納稅人適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未列入財稅[2014]57號文的調整范圍;征收率為4%的項目中拍賣商品未列入財稅[2014]57號文的調整范圍。不過,很快就有人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相關規定,對此做出了解釋。財稅[2014]57號文列舉調整的項目,之前的發文字號均為“財稅”字。中外合作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源于《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其調整權限在國務院;而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出自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應直接由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規定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兩種貨物銷售,即“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也未調整;國稅函[2009]456號批復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亦在應調整之列。預計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很快對以上項目作出調整。調整后,特殊一般納稅人多種征收率簡并工作方能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