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個稅累進制應囊括勞務和資本收入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指出,探索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專家表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范圍或擴展至勞務收入、資本收入等,并在此基礎上實施累進遞加稅制。但改革需銀行、部委等部門實現個人相關信息聯網,并完善相應法律的制定,短期內料難以完成。對于目前個稅制度存在收入調節不公等問題,專家建議應首先落實好企業代報代繳機制,加強對高收入者監控,減少稅收流失。
累進遞加稅制或擴大計征范圍
財政部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6531.4億元。盡管自2003年以來,個稅收入基本呈上漲趨勢,但在財政收入占比上遠低于營業稅、增值稅等主稅種。目前,工薪所得仍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達到六成。據國家稅務總局計算,2013年我國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占城鎮居民人均總收入比重為64.1%,而工薪所得收入占個稅收入的比重為62.7%。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個稅改革的目的是希望稅制更加公平,通過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現行個稅累進稅率不包括勞務收入;而資本性收入,例如存款利息、炒股收入、分紅、債券收入等也沒有囊括在累進稅基中。
“在發達國家,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很多都是分開的。發達國家在勞動所得方面搞綜合征收,而資本所得實行分類的,實行比例稅率。”劉尚希認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需要更全面考慮個人收入組成情況,但資本所得收入中,哪些納入到綜合稅制計征范圍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介紹,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共有11個所得項目,除工資、薪金所得外,其余10個所得項目,特別是財產性、資產性所得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日益增高。2013年,利息、股息、紅利和財產轉讓兩個所得項目總計入庫個人所得稅1390億元,同比增長12.2%,占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超過兩成,超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稅占比,分別成為收入規模排第二位和第三位的項目。
分析人士指出,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將個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項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項目在加總求和的基礎上,一并計稅,這樣可以比較好地兼顧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等情況。
配套制度短期恐難完成
分析人士指出,盡管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但這種稅制對稅收征管條件和社會配套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比較高。
個稅改革需要較多配套設施跟進,其中就包括個人收入信息聯網以及相關法律制度完善。在信息聯網方面,劉尚希解釋,信息聯網要求公司需如實申報員工各類收入情況。此外,個人可能在不同銀行開戶,如何將存在不同銀行的個人資金信息匯總聯網,涉及到銀行間信息共享問題。“除了單位支付的個人收入外,存款利息、炒股所得等如何通過銀行賬戶匯總到個人名下,這就需要銀行提供信息。”但他同時指出,銀行需要解決成本和相應法律問題,建立以個人為單位的收入信息聯網并非輕而易舉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