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報告期限可酌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以下簡稱《公告》),為了方便納稅人理解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進行了解讀,本報特編選如下。
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稅務機關制定和發布了一系列相關表格填報、資料提供等程序性規定,這對于引導和促進納稅人對稅收制度的遵從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信息要求不系統、不細致,還不能滿足準確執行稅法的需要等,而此次《公告》的下發,旨在規范居民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公告》適用的情形
《公告》適用的情形包括兩類,一是居民企業發生規定的境外投資或取得境外所得;二是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我國會計制度確認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發生的時間和數量。
計算間接持股時未限制持股鏈層數
《公告》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由此可見,《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間接持股并未限制持股鏈層級,各種層級的持股鏈均應計入《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間接持股比例?!豆妗返谝粭l規定的間接持股比例計算方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居民企業需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的情況
《公告》規定,居民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該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一)居民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應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計入本企業當期收入;(二)居民企業因屬于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或者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或者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而無需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應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計入本企業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