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地方債或一年一審
近日,由審計署起草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借由國務院法制辦的平臺,完成了意見征集工作。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性債務,土地、礦藏、森林等國有資源等屬于審計監督的范疇;明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意;首次提出審計機關要對國家重大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主任汪德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中央已經明確了地方債管理方向,未來地方債將納入預算管理。到時候,債務報告將是預算報告的組成部分,對于地方債的審計將變成常規審計內容,可能跟預算執行報告一樣,一年一審。
地方債受審計監督
對于債務管理,征求意見稿中新增加了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作出審計工作報告,重點報告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現行實施條例對“財政收支”的解釋,包括了“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審計署表示,征求意見稿細化、補充和完善了具體審計職責,以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
除了債務問題,“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也被補充進去,審計機關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汪德華表示,現有的預算法是不允許地方發債,但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地方債的改革方向,預算法修正案正在對相應條款進行修改,審計法實施條例也有必要適應新的改革方向,對條款內容進行調整。
對地方債的審計,為審計署近幾年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每年至少有一次針對部分省市政府的債務抽查。2011年6月份,審計署公布了第一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報告。這是針對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覆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截止到2010年年底的全面債務報告。
2013年6月,審計署抽取了15個省、3個直轄市本級,及其所屬的15個省會城市、3個市轄區,針對他們從2011年以來到2012年底新增債務狀況,給出了一個審計報告。
出于債務摸底的需要,2013年8、9月份,審計署調動更多的人力,針對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進行了更全面的債務審計。
2014年,結合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和地方財政收支審計,審計署挑取了9個省本級和9個市本級,跟蹤審計了他們2013年6月底以來、截止到2014年3月底的債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