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審計細則:關鍵崗位領導任內至少審計一次
昨天,中央紀委機關、中組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社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首次明確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同時國企非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等領導也要進行審計。
重點關注
國企非法定代表人領導也須審計
《細則》共分8章60條,細化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內容。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
《細則》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同時,《細則》首次明確了涉及審計的六大關注度極高的重點問題,包括國企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主要領導,也需進行經責審計。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表示,雖然這些主要負責人,并未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但卻實際履行企業經營管理等重要職責,并對企業重大決策和經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關鍵崗位領導任內至少審計一次
6點明確
一、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二、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重點。
五、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六、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官方釋疑
1哪些方面對以往規定作了細化?
將地方債反浪費等納入審計
張通介紹,中辦和國辦于2010年10月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細則》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細化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對象范圍。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國企領導的審計內容,將地方政府性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
2哪些黨政主要領導需接受審計?
地方黨政正職均須經責審計
張通表示,一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
二是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干部,以及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干部等。
審計成果
6年經責審計22萬人次查出問題金額1000多億
據統計,2008年以來,全國共審計22萬多人次。其中省部級領導干部160多人次、地廳級4600多人次、縣處級5萬多人次、鄉科級17萬多人次。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
2008年以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領導干部涉嫌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問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他人員共2580多人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2008年以來,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等部門根據
審計結果,對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問題、應當承擔責任的890多名領導干部,給予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撤職等其他處分;對絕大多數被審計領導干部,通過反饋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促進增強了依法履職和接受監督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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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文查培訓中心搞權錢交易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昨天,中紀委官網轉發審計署《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加強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加大對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審計力度,重點查處借助業務培訓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和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四類腐敗行為。
《通知》要求,要加大相關方面審計力度,重點關注各級各單位所屬培訓中心等經營性機構管理情況,嚴肅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特別是密切關注借助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賬戶收受禮金,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腐敗行為。
此外,《通知》中還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全面開展自查整頓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對所屬培訓中心開展全面自查。
>>四類腐敗行為
是否存在違規新建、改擴建、豪華裝修問題,是否存在假借科研中心、調度中心、專家公寓等名義違規建設會議餐飲接待等經營性場所的情況。
是否存在利用內部場所大吃大喝、超標準接待、購買禮品土特產等奢侈浪費行為。
是否存在變相發放福利、濫收濫支、坐收坐支等違反財務收支規定的問題,以及借助業務培訓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問題。
是否存在借助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賬戶收受禮金,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