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明確規定企業必須配合注會的審計
時間: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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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對此,劉克文表示,《會計法》再次修訂時仍然需要明確被審計單位必須保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否則,注冊會計師無法保證審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監督作用名存實亡。
“《會計法》的修訂應再次強調企業必須配合注冊會計師審計,不得使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包括資料限制和時間限制。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問題,被審計單位不讓披露或者阻撓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類型,示意注冊會計師造假,那么,被審計單位應該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注冊會計師自身技術或者道德原因,則應該由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劉克文說。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可以考慮把《會計法》中規定的“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修訂為“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有權提請財政部門監督”。
“被審計單位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需要的審計資料,被審計單位給注冊會計師施加壓力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允許注冊會計師提請財政部門監督。”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合伙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