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還有多少難題需要面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的規定,建筑業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從理論上講,建筑業增值稅稅率定為11%是不高的,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稅負應有所下降。但實際上,根據建筑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來測算,建筑業“營改增”后,增值稅稅負將高于3%的營業稅稅負,稅負將提高。筆者認為,理論上稅負下降與實際上稅負提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采購關聯行業增值稅政策不統一或管理不規范。建筑材料種類“散、雜、多”,建筑業面對的采購相關行業也較多,并且材料供應商經營規模大小不一,如磚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供應,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一般情況下,工地臨時的水、電、燃氣消耗都是在建設方項目總表之下的分表計算,建筑施工企業得不到該項發票。作為建筑主要材料的混凝土,由于混凝土企業基本上沒有按照一般納稅人管理,實行的是簡易征收,建筑企業往往也不能獲得有效抵扣。此外,融資費用和管理費用不能取得抵扣。
行業經營不規范的特點造成稅負不均衡。建筑行業競爭激烈,合作掛靠經營多的特點,直接造成管理粗放、千方百計壓低成本的后果。特別是合作掛靠經營項目,企業財務管理很不規范,企業對掛靠項目的成本管理、材料采購無法有效控制。建筑企業有的設備如挖掘機、吊機等是通過租賃得來,有的則是由勞工帶機作業,費用不能有效抵扣。工程款、材料款拖欠滯后導致無法及時足額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這些建筑行業不規范的特點直接影響企業稅負。
“甲供材”及勞務費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為降低建設成本,甲方往往對鋼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材”形式,供應單位給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建筑企業只能從建設單位拿到金額相同的結算單,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施工企業人工成本占總成本的20%~30%,也無法取得正規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無形中提高了施工企業的稅負。
因此,在現有的政策和管理環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貨企業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非每項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出現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項目沒有增值稅發票,這就直接導致一些項目不能抵扣,造成企業實際稅負加重。在“營改增”初期,依照11%的增值稅率征稅,預計短期內建筑企業增值稅負擔相比營業稅將會加重。但是從長遠來看,建筑企業必然會加強經營管理、規范財務核算、優化采購管理,倒逼建筑業市場規范,建筑企業采購業務將趨于正常,建筑企業采購絕大多數材料費用將可以取得抵扣憑證,同時國家進一步規范統一增值稅政策和稅收管理,完善抵扣鏈條,建筑業增值稅稅負將趨于平穩,略低于營業稅稅負將會是常態。
“營改增”對建筑業稅收管理的影響
建筑業納稅人納稅主體資格的選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者的計稅方式和適用稅率均不相同,企業選擇納稅人資格類型的關鍵在于企業的增值稅稅負,企業可以用相同的條件測算兩種納稅人下的應納稅額,選擇稅負較低的一種申請。同時建筑企業規模較大,集團公司較多,大型集團公司設置多少個一般納稅人身份(納稅主體)也是企業面臨的一個重大選擇。
建筑業納稅地點發生變化。跨地區經營是建筑業最大的特點,營業稅采取的是勞務發生地原則,納稅人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營改增”后采取的是機構所在地原則,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應由總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包括所有項目公司在內的建筑業收入。根據已納入“營改增”試點的航空運輸、郵政、電信服務業情況來看,“營改增”后考慮到稅收收入歸屬和地方利益,預計會采取在勞務發生地按一定比例進行預征后,再回機構所在地統一核算申報納稅的方式。
納稅時點(納稅時間)的差異。一般來說,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所采取的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因此會產生大部分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波動大的情況。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長時間內只有進項,沒有增值稅銷項,導致企業幾乎無稅可繳;而到結算時,由于工程集中結算,會產生大量的銷項稅款,而進項抵扣很少,出現集中繳納增值稅情況,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稅收預測和稅款的平穩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