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4項稅收試點政策正式向全國推廣
6月1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通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等4項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以下統稱示范地區)實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中關村4項推廣到示范地區的稅收試點政策分別是:一是給予企業相關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三是對轉讓技術所有權或5年以上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四是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允許在5年內分期繳納。
2014年12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把在中關村試點實施的10項政策進一步推廣。其中,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等6項中關村先行先試政策推向全國,把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等4項中關村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示范地區。同時,研究推動在中關村開展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拓寬科技企業融資渠道、支持設立適應科技企業特點和需求的保稅倉庫等新的政策試點。
自2009年國務院批復同意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示范區以來,2010年國務院同意在中關村示范區開展“1+6”系列先行先試政策試點,2013年國務院支持在中關村開展“新四條”政策試點。
以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為例,在中關村試點政策出臺前,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對本企業技術人員進行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的同時,獲獎的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股權獎勵不同于現金獎勵,對于技術人員來說,讓他們一次性繳納個稅可能存在一些困難。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委于2011年在中關村實施了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稅的政策。
根據這項政策,一個技術人員從企業獲得了價值50萬元的股權獎勵。在5年時間內,如果沒有發生股權轉讓,就不用繳納個稅,但5年期間滿后,需要一次性繳納個稅。如果在第二年將其中價值30萬元股票轉讓出去,則需繳納30萬元收入的應納稅額。
總體上看,先行先試政策的實施在推動中關村創新發展、促進企業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