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政策點燃全民創業熱情
上周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再談創業,而且專門強調了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政策,下一步還將落實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措施,對創業擔保貸款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另外還將返鄉創業較為集中地區探索發行中小微企業集合債券等,鼓勵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和服務等。
“減稅降費”是政府簡政放權在社會經濟領域的深化和體現,也是今年以來政府工作的“主色調”。3月15日全國兩會閉幕的總理記者會上,李克強就再次重申,要進一步減稅降費,讓相關企業輕裝前進。今年以來的多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都研究并出臺了有關對企業“減稅降費”的舉措,這些也都是這一政策舉措逐步深化和推進的標志。
然而,“減稅降費”畢竟關涉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甚至被一些媒體形象地稱為“割肉”。政府要從過去“收得多”、“管得多”的思維定勢上轉換出來,非一日之功。因此對于中央政府明確的“減稅降費”舉措的重要性需要認識認識再認識,深化深化再深化。從不懂到懂得,從不樂意到積極,須完成根本性轉變。而如何推進減稅降費,讓企業得實惠、民眾得福祉,在筆者看來須經過一個“三部曲”式的漸進深化過程。
“減稅降費”實際意義在于,有助于培植稅源。清代思想家魏源認為:善賦民者,譬植柳乎!薪其枝葉,而培其本根;不善賦民者,譬剪韭乎!日剪一畦,不罄不止。簡單說就是“收費”或“稅收”,帶有“放水養魚”的屬性,稅費并非收得越多越高,對于政府和社會越有利。稅費講究適當(當然不能完全沒有),即要讓企業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又不能制約和影響到企業發展、生產積極性和市場活力。如何“拿捏”這一標準,不能僅靠中央政府的“一紙通知”,因為,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各地方情況不一,企業現狀不一,不能“全盤照搬”。因此,各地政府不僅要從根本上認識到“減稅降費”根本意義和功用,更要深入研究和領會,這一新興的政府管理模式的核心要義。無法準確理解它,就無法準確把握它,政策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偏頗。這是所謂的奏好“三部曲”中的第一部曲。
第二部就是“如何減”的問題。宏觀性政策確定之后,在執行和落實上要有具體的標準,否則將是空談。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給全國民眾尤其是小微企業送上了“大紅包”:決定將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微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2015年4月1日起,將已試點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為分期納稅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失業保險率“降低”繳納標準,就是一個實實在在惠及社會的福利性行動,在其他稅費領域也是如此。將不該收或可以不收的“費”取消,將影響企業經營的高額稅收比例降下來,就是“減稅降費”的具體化操作。然而,唱響“減稅降費”可不僅僅是“出臺標準”一樁事情。這些“標準”能落實到地方嗎?地方政府“舍得”降和取消嗎?這里面“水”可能更深、工作量更大。近年來,在涉及民生利益的“簡政放權”事項上,陽奉陰違者不少,當“歪嘴和尚”者也不少。前段時間,李克強總理痛批“處長現象”,稱“當時你們部長們都來開會了,會上都沒有不同意見,現在難道還需要幾個處長來‘把關’?”可見政策推行的“梗阻”疏通之難。能不能唱好“減稅降費”之曲,且唱出實效,須出臺后續的監管標準、監查監辦標準,并且要明確“違令”的追究機制。
其三,給企業“減稅降費”是目的,又不是唯一的和最終目的。政府出臺“減稅降費”政策的最終目的是搞活經濟,解決和適應經濟“新常態”下出現的新問題,尤其是要通過企業這個“抓手”,通過“減稅降費”最終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那么,僅僅惠及企業還是遠遠不夠的。“減稅降費”不僅要惠及現有的企業(創業者),還要通過“減稅降費”手段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創業,激發更多的社會活力、創業熱情,真正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大局面。在我看來,“減稅降費”其實只是一根“杠桿”,撬動的是社會活力,影響的將是億萬公眾和未來可能進入市場的億萬創新主體。由此而言,這個“第三部曲”的價值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