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須避免加重納稅人稅負
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部分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從理論上看,目前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可以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的經驗尚不足,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只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可征稅范圍。水資源等由于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范圍。因此,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共設置了7大稅目。
2010年5月,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在新疆破冰試點;2011年,改革在全國推行。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從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2015年4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5月1日起,將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按照不增加企業稅負的原則合理確定稅率。同時,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收費,將稀土、鎢、鉬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相關價格調節基金,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相關收費基金。研究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張廣通介紹,資源稅改革一直在穩步推進。很顯然,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自然資源納入征稅范圍,由收費改為征稅是必然趨勢;其次,將從量定額征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或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復合征收,以增強稅收收入彈性和調節力度,也是一個重要趨勢;第三,穩步提高資源稅的稅額,抑制不可再生資源及有環境污染壓力的能源和資源的消費,促進綠色資源和能源替代品的開發,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也是重要趨勢。但改革也不能急于求成,應在稅制改革頂層設計的大框架下,逐步推進,以免過分加重企業和居民的生產生活負擔,并要協調好資源稅與消費稅、環境保護稅、車船稅等的關系,以減弱重復征稅的嫌疑。資源稅何時立法目前還不明確,但立法的阻力并不大。
蔣震認為,資源稅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例如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等。當然有些資源有收費,可以實施費改稅。例如,將水資源費改為稅。
施志群表示,煤炭資源稅的稅改已經完成。接下來,水資源的稅制改革將會成為今年資源稅改革的重點。此外,年內資源稅改革或將擴至有色金屬品種,如稀土、鎢鉬等都將納入資源稅改革進程。
施志群指出,在資源稅的改革中,具體的稅率如何調整,以及地方政府對于改革的接受程度將是改革推進的難點。
他還表示,資源稅真正大范圍的從價計征,毫無疑問會大幅提高相關能源的價格,石油及煤炭企業必然會提高產品價格并將其轉嫁給二、三級消費市場,因此相關的成品油、電力的價格或將隨之有所上漲。從長遠看,資源類產品的價格由于其不可再生性,價格必然會不斷上升。而征收資源稅正是為了通過價格控制資源的開發和消費方式,引導社會消費向更為合理、綠色的方式發展。征收資源稅對于國家的資源保護,以及全民生產消費結構調整來說,都是必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