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文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
內容摘要:新設立企業領取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
2015年10月1日將在全國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為確保“三證合一”改革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國稅、地稅之間的協作合作,做好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分工配合,統籌做好改革前后的過渡銜接工作,確保現有登記模式向“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平穩過渡。
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通知》規范了“三證合一”有關工作流程,即由工商登記“一個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和登記信息在部門間共享,各部門數據互換、檔案互認。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陸續補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
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