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解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此前發布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稱《辦法》),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推進稅務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進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多次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擴大了適用范圍。在《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適用的稅收協定條款范圍基礎之上,《辦法》將適用范圍擴大至稅收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和國際運輸協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待遇適用統一規范的管理流程。
《辦法》取消了《國稅發[2009]124號》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的行政審批。
《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如實申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提供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并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應享受而未享受協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對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后續管理。
《辦法》對非居民納稅人申報享受協定待遇時需提供的資料進行了簡化,切實減輕非居民納稅人的辦稅負擔。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享受協定待遇時提交的資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信息報告表;(2)核心證明與資料;(3)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資料;(4)非居民納稅人自行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權利義務。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在實施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管理的情況下,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非居民納稅人對證明自己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負有舉證責任;對如實填報信息報告表并提供《辦法》規定的資料負有責任。扣繳義務人對取得非居民納稅人填寫的信息報告表和《辦法》規定的資料并轉交主管稅務機關負有責任。扣繳義務人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填寫的信息報告表中“扣繳義務人使用信息”部分內容與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協定條款的法律條文進行比對,對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依協定扣繳。如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辦法》規定,取消行政審批后,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監管向事中和事后轉移。非居民納稅人填報的信息報告表與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主表之間存在勾稽關系,信息報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不能申報享受協定待遇。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準確執行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防范稅款流失風險,具體后續管理規程將另行制定。
《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稅發[2009]124號》等文件同時廢止。《辦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納稅人已按有關規定完成審批程序并準予享受協定待遇的,繼續執行到該審批有效期期滿為止;非居民納稅人已按有關規定提出審批申請,但尚未完成審批程序的,按《辦法》執行;非居民納稅人已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按《辦法》第八條相關時間要求執行。